失业保险基础知识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它具有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二是强制性;三是互济性。
1、哪些单位和人员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它具有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二是强制性;三是互济性。
1、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2、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固定工资额的缴费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哪些失业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四)失业前所有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4、怎样进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在法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视为求职登记。失业登记应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登记,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领取《失业证》,凭证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就业手续。
5、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我区发放政策: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6、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7、什么情形下,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定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发放安置费的。
8、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具体程序有哪些?(一)职工失业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填写《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告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7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出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书面报告,同时报送失业人员名单以及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城镇企事业单位的申领报告、失业人员名单及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后,应及时对其享受资格进行审查认定,审核合格后,应在5日内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三)职工失业后,应到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四)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是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超出该期限不足三个月的,按延期时间减发失业保险金,超出规定期限三个月以上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处理。(五)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在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的失业登记证明和求职登记证明;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一寸照片四张;
3、所地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9、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应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重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实现就业的,由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