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需要什么材料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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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平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需要什么材料
《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结算申报受理单》(一式两份)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如伤情较轻无需劳动能力鉴定或经鉴定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必须提供本人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的声明。
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费用发票原件、辅助器具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
医嘱单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门诊病历复印件;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相关结论性证明的复印件;
《工伤待遇支付说明》(提供单位户名及账号以便发放待遇)一份。工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当事人及供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经济情况证明》原件;
工亡职工工亡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材料(公亡前在省本级参保满一年的“本人工资”由系统自动生成)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亡,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相关结论性证明的复印件各一份;
二、南平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第三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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