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公积金基数怎么算
一、芜湖公积金基数怎么算
1、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限的核定:
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芜湖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3084元测算,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20771元(83084元÷12月×3倍),若职工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20771元时,缴存单位应以20771元作为缴存基数上限,较2020年度缴存基数上限19540元增加1231元;2021年度月缴存额上限为4986元(20771元×12%×2),较2020年度月缴存额上限4690元增加296元。
2、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下限的核定:
若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芜湖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时,缴存单位应以1380元作为缴存基数下限核定2021年度职工缴存基数;2021年度月缴存额下限为138元(1380元×5%×2),与2020年度下限相同。
二、芜湖公积金缴存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