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一次性取出个人账户储蓄额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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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诸葛量早年在老家从事个体户经营,以贩卖水果为生,后来生意不好做了,于是外出务工,在一家工厂担任机器操作工,单位在诸葛量入职当天,为其参加了职工社保。两年后,诸葛量辞职,回老家租了两个池塘,干起了养殖业。如今,诸葛量已年满60周岁,几年前在单位供职时购买了两年的职工社保,如今也该处理一下了。

【评析】《实施社保法若干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这是继上述解决办法之外的又一选择,职工若不愿意选择前面的解决办法,还可以依照本规定,一次性取出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其一,程序方面。职工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书面告知相应后果。首先,职工“可以”申请,而不是应当申请,选择权在职工本人;其次,职工申请终止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再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书面申请后,必须书面告知相应后果,经职工本人书面确认后,方可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终止后,由社会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给职工本人。

其二,金额方面。《社会保险法》第11、12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职工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基金只支付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给职工本人,不支付统筹基金账户储存额。也就是说,职工只能拿回自己缴交的那部分金额,用人单位缴交的那部分,则被国家“统筹”掉了。

本案中,诸葛量可以向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一次性取出其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次性取出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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