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个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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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丽水个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 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丽水个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
未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的缴存职工购买丽水市行政区域内或本人、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或配偶、父母、子女工作所在地已建成的自住住房,或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建成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需一起办理提取手续)。
三、丽水个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07号(商会大厦))六楼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2-1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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