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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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 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二、贵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办理地点
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885号院 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医保分中心 贵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A区5号窗口
三、贵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贵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受理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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