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出台住房公积金九项使用新规定包括哪些
为更好地帮助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作用,经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5月21日审议通过,保山市再次出台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的九项新政。
一、降低职工首次购建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将职工购买144平方米(含)以下普通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双职工最高可贷款50万元提高到可贷款60万元;单职工最高可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职工用产权为父母和子女共有的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屋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中有2人以上在保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享受60万元的最高贷款额度。
单身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其父母不是房屋产权人共有人,但在保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亦可以做为共同借款人参与单身职工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享受60万元的最高贷款额度。
三、取消职工购建改善性自住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三项限制性规定
(一)取消原职工在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因购建另一套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要求间隔时间两年以上的限制。
(二)取消原职工在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后,购建另一套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要求间隔时间两年以上的限制。
(三)取消关于对同一家庭只能发放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限制。
四、放宽了直系亲属购建自住住房互助贷款、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
(一)职工在保山为未成年子女购建的住房,或在外地购买产权人为职工、配偶、未婚子女(含未成年子女)的自住住房,未用该套住房手续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且购房手续在2年以内的,可用职工本人(或配偶)在保山的自有住房作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职工的成年未婚子女在保山购建自住住房(子女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未用该套住房手续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且购房手续在2年以内的,可用该住房做抵押,以职工作为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后,允许其无该套住房产权的父母或子女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协助职工支付房款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延长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时限
职工在保山已购、建的自住住房,其未用该套住房手续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用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有效时限,由取得房产证2年以内放宽到5年以内。
六、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取消原房租超过家庭收入一定比例后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限制。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并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因购建住房提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在保山市无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2015年度提取额度标准按300元/月·户核定,全年每户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3600元。
七、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工作
(一)本人或配偶户籍在保山市,在外地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其家庭在外地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户籍所在地保山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在保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在省内其他州市的职工,回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八、适当放宽职工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职工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自住住房,由于开发商原因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也未用该套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在两年时限内,可用职工(或配偶)在保山的其他自有住房做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九、允许已经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职工,可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组合贷款剩余部分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