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险一金”如何缴纳
“五险二金”指的5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二金”分别是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五险二金”除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只由企业承担缴纳外,其他均由单位与个人共同缴存。
2014年修改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将职工薪酬分为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其中,短期薪酬包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明确属于离职后福利。
虽然,职工薪酬准则规定,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但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企业缴纳部分仍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因此从会计准则角度来分析,“五险二金”均属于职工薪酬,此时,便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险一金”如何缴纳?
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为个人缴付的部分,也就是单位负担部分,根据前面分析属于职工薪酬的,按理来说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政策规定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换句话说就是不用缴纳。
而个人缴纳部分,是由个人自行承担的,性质上来说属于个人自己的,缴存时不产生所得也就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也可以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这个扣除与单位缴纳部分又不一样。
例如:纳税人王某取得工资薪金4000元,不考虑其他情况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元[(4000-3500)×3%]。假如任职单位为王某缴纳养老金 50元,个人缴纳养老保险30元。单位缴纳的50元明确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缴纳部分属于个人承担,通常在单位支付工资时代扣,然后统一由单位缴到社保部门。于是王某取得的实际收入为3955元(4000-15-30),减少了30元。这本来与个人缴税没有关系,但税法明确该金额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此时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变为14.10元[(4000-3500-30)×3%],实际取得的收入为3955.90元(4000-14.1-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实际缴付的三险,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缴付部分,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同时还明确,单位和个人缴付部分超过规定的,应将超过部分作为所得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社保缴费的比例与标准,一般各地相关部门都作了规定。以浙江某地为例,单位缴付的养老保险比例为14%,个人部分为8%,缴付的最高标准为上年全省平均工资的3倍。假如李某月工资收入为20000元,而当地上年省平均年工资为44513元,则最高月缴费标准为11128.25元(44513×3÷12),相应的单位和个人缴费金额分别为1557.96元、890.26元。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与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基本是一致的。
住房公积金
财税﹝2006﹞10号第二条对此作了规定。与上述社保政策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工资最高不是以省的标准执行,是以设区城市为标准。二是缴存的工资基数在通常情况下可能超过3倍,但税收最高也只允许扣除3倍。这导致税收政策与三险不一致。
例如,某市按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380元,经批准最高标准可到5倍,单位和个人按相同比例12%缴纳,每月最高缴存额分别均为2519元,此时就存在调增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某单位经批准按最高5倍的标准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张某月工资为25000元,单位与个人分别缴存金额为2519元,而按税法计算缴纳月最高限额为1511.40元(50380×3÷12×12%),单位为个人缴存超过标准的部分为 1007.60元(2519-1511.40),应并入当月工资所得缴税。而个人部分扣减的标准只能按1511.40元,并非实际缴存的2519元。张某应缴个人所得税4244.05元[(25000+1007.60-3500-1511.40)×25%-1005]。
财税﹝2006﹞10号还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取得的退休工资,《个人所得税法》将其作为免税所得。而个人在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因此根据该规定继承人在提取时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失业时,从社保部分取得的失业金,也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因病住院花费10000元,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了7000元,个人自行承担3000元,对报销的7000元按规定也是作为免税所得。住房公积金也一样,个人因购房从住房公积金相关部门提取了缴存的账户金额,税法也明确作为免税所得的。
企业年金缴税的处理原则
对于企业年金,适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文件。
相比较于住房公积金。相同点在于年金按规定缴存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缴费工资不得超过设区城市平均工资的300%。而在缴费比例不一致的情况下,领取时要分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时,按月领取的,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
个人因出境定居或个人死亡后,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分摊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由于财税﹝2013﹞103号之前的政策规定,在缴存时应纳个人所得税,相应的在领取时不应该再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个人在领取时,存在已缴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也存在没有缴纳的。政策明确按已纳税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折算出未纳税年金缴费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