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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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长沙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长沙租住廉租房、公租房或租赁私人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四)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


  (五)遇到下列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


  2)遇地震、冰灾、洪灾、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重大灾害;


  (六)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长沙或者户口不在长沙的;


  (十)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的;


  (十一)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四)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或虽已被担保公司代偿但尚未还清的。


  二、作用意义


  依我国《公司法》第179条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公积金的作用主要有:


  1.弥补亏损。当公司出现亏损时,必须设法弥补,否则即违背了资本维持原则。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都可用于弥补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用历年所提取的公积金来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无疑是一条方便而又快捷的重要途径。


  3.增加资本。公司可在需要时将公积金转增股本。


  4.特殊情况下可用于分配股利。一般来说,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公司为维护股票信誉,在已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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