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缴存基数及比例是多少?
衡水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如下:
现将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7124元,缴存基数下限不做调整,仍执行衡水市区最低不得低于1790元;冀州市、深州市、枣强县、故城县、景县、安平县最低不得低于168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最低不得低于1580元。
全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为5708元。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缴存基数的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与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对连续亏损6个月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有关要求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保证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五、有效期及其他规定
本通知有效期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