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公积金什么时候可以提取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519

  一、株洲公积金什么时候可以提取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株洲公积金提取流程


  步骤一:


  贷款咨询:可以通过服务热线、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前台咨询,下载或领取《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准备提取资料。


  步骤二:


  单位初审。到本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处初审,盖单位预留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印鉴章。


  步骤三:


  中心办理:到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前台办理。


  步骤四:


  资金对账:办理3-5天后持《支取单》到银行对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到贷款银行对账。


  三、株洲公积金提取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