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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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绍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2.单位自批准设立之日起。


  二、绍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线下办事地点/时间


  具体地址: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解放北路588号4号楼)二楼窗口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三、绍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十一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新设立单位必须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录用职工,必须自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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