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在几小时内上报
工伤事故上报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事故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对工伤保险待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费——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2、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3、交通费、食宿费——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康复治疗费——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5、辅助器具费——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6、 停工留薪——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7、护理费——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8、伤残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34、35条。若还有上述未提及之项目应当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尽量避免模糊与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