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申请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
一、广西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年限;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支付不低于全部价款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四)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五)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广西申请公积金贷款材料
居民身份证
婚姻状况证明
非缴存职工的收入证明
购房合同
不动产权证
首付款发票(收据)
异地缴存使用证明及明细
主借款人银行借记卡
三、广西申请公积金贷款流程
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承办:对缴存职工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决定;相关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贷款、提取的,说明理由。
4、办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四、广西申请公积金贷款受理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