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没有精神损害赔偿吗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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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伤没有精神损害赔偿吗


  工伤事故是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工伤赔偿的项目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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