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儿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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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哈儿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特征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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