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异地治疗怎样申请
一、工伤异地治疗怎样申请
工伤职工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且有以下情形的,可申请异地就医:
1、工伤职工长驻异地工作。
2、工伤职工长期居住异地(含一级至四级工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
需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经事先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相应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在办理本单位参保人个人业务时只需出示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工伤职工申请异地就医需提供的资料
a)申请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b)工伤认定资料,如《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原件查验)。
c)《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表》一式两份。
d)不同情形的专项资料:
1、1-4级工残人员长期异地居住原因办理的业务,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查验)。
2、1-4级工残人员长期异地居住原因办理的业务,居住地为非户籍所在地,提供居住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属长期异地工作原因办理的业务,在用人单位异地分支机构工作的,提供该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4、属长期异地工作原因办理的业务,用人单位为非劳务派遣性质,但未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的,提供用人单位项目(施工)合同、有关购置或租赁柜台或房屋的证明(如租柜协议、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及书面情况说明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查验)。
5、属长期异地工作原因办理的业务,用人单位为非劳务派遣性质,异地工作地点变动频繁或无固定异地工作点(如驻外施工、航海等)的,需提供项目(施工)合同、项目立项文件、驻外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查验)。
6、属长期异地工作原因办理的业务,用人单位属劳务派遣性质的,需提供用人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及被派遣人员名单,用工单位出具的异地项目合同、用工协议及驻外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工单位公章,原件查验)。
7、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用人单位办理社保业务的,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委托该机构代理用人单位办理社保业务的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