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因丧失缴存能力提取公积金条件一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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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因丧失缴存能力提取公积金条件一览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在单位办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销户)登记手续后,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在本市、县(市)重新就业的;


  (七)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户口迁出本市、县(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以上第(五)、第(八)项所述情形,可由提取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提取人仅限于出国、出境定居职工指定的受托人,以及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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