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报销的标准如何
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各地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各不相同,但是生育报销报销主要包括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下表是重庆生育医疗补贴,可供参考:
报销项目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备注
产前检查300400500限额支付
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1顺产或7个月以上引产120014001500限额支付
2难产180020002100限额支付
其中:剖宫产250030003100限额支付
3宫外孕250030003100限额支付
4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650800850限额支付
5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150200250限额支付
生育并发症医疗费限额500以内(含,下同)500限额支付
超过限额部分500 - 150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累计分段按比例支付
1500 - 250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70%
2500 - 350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60%
3500以上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
计划生育手术费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455065定额支付
皮下埋植术507080
取出皮下埋植术455565
绝育手术90100110
输卵管结扎术400550700
输精管结扎术250350500
复通手术160018002000
符合政策实施人工流产手术150200250
生育生活津贴产假类别正常生育晚育多N胞胎生育难产4个月以下生育宫外孕4个月以上流/引产
产假标准90天+30天+N×15天+15天15天30天42天
津贴计算生育津贴=生育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应享受产假天数
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3、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参保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生育保险报销。
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单位申办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任意一种。
注:
(1)单位申办的需提供:参保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一份;
(2)参保人本人申办的,须提供原件。
二、主要材料:
1、如顺产的:
(1)《出生医学证明》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原件,如新生婴儿死亡的,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资料或证明。)
2、如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及生育多胞胎的:
(1)《出生医学证明》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原件,如新生婴儿死亡的,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资料或证明。)
(3)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3、如流产的: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资料或证明。)
(2)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4、如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1)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三、特殊材料:
1、如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
死亡医学证明原件(主要为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
2、如参保人生育前不满1年,缴费满1年后延期申报的,还需提供:
(1)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2)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证明(原件)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如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含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丧失单位依托的,还需提供:
(1)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的证明(原件)
(3)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原件)
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正常申报:参保人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2、延期申报: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