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养老保险转移办理在什么地点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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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沈阳养老保险转移办理在什么地点


  在职跨统筹转入:


  辽宁省内转入到现参保所在社会保险事业服务分中心办理;


  辽宁省外转入到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办理。


  在职跨统筹转出:到原参保所在社会保险事业服务分中心办理。


  【地址:大东分中心(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


  和平分中心(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


  沈河分中心(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甲1);


  皇姑分中心(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


  铁西分中心(铁西区重工南街66号);


  沈北分中心(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号29号楼2楼);


  浑南分中心(浑南区银卡东路8号);


  法库分中心(法库县陶瓷工业科技园A区劳动综合大厦1楼);


  苏家分中心(苏家屯区雪松路42号);


  新民分中心(新民市南环西路1号);


  张士分中心(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辽中分中心(辽中县南一路47号);


  康平分中心(康平县康平镇迎宾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


  于洪分中心(于洪区黄海路39号);


  市中心(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二、职工个人具有的权利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了缴费职工个人具有的权利:


 享受权利


  当缴费个人依法履行了缴费义务且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时,其退休后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待遇。


  有知情权


  缴费个人有权按规定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缴费状况和本人个人帐户记录情况,在发现本人个人帐户记录有误时,缴费个人可依法要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更正。同时还有权要求所在单位向职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有监督权


  任何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都有举报权。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缴费个人认为其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举报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及时调查,按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申请仲裁


  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当缴费个人与所在单位因社会保险义务的承担情况发生纠纷时,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缴费个人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给付标准、时限等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时,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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