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因特殊病症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一、莆田因特殊病症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1)参加医疗保险的:
①医保部门出具的特殊病种及医疗费用证明原件、或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症诊断证明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凭证原件
②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原件
③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④ 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证明原件
⑤申请人银行储蓄卡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提取额度: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
(2)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
①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原件
②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凭证原件
③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原件
④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⑤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证明原件
⑥申请人银行储蓄卡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提取额度: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新农合补偿部分后的余额
(3)未参与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
①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件
②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凭证原件
③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原件
④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⑤ 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证明原件
⑥申请人银行储蓄卡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莆田因特殊病症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