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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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标准分别为:


    (一)自然分娩2000元;


    (二)难产2500元;


    (三)剖宫产3500元;


    (四)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800元;


    (六)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


    第二十六条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限额报销标准分别为:


    (一)每例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40元,二级36元,一级及以下32元;


    (二)皮下埋植(取出)术,每例100元;


    (三)单独行输精管结扎术,每例300元;


    (四)单独行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000元;


    (五)输精(卵)管复通术,每例3500元;


    (六)宫腔内节育器嵌顿行宫腔镜取出,每例3000元;


    (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每年3000元。


    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前的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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