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缴最新规定如何?一次性补缴的条件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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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是指一种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帮助公民面对某些社会风险如:失业、疾病、事故、衰老、死亡等,或是保障基本的教育、医疗生存等等的资源。社保断交应该及时补缴。我们针对社保补缴最新规定整理了以下文章,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社保补缴最新规定如何

1、人员范围:具备4项条件的企业人员可“入保”。

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1)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2)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3)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4)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补缴及待遇计发:一次性补齐可按月领养老金。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

(1)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

(2)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

(3)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右表)。

3、费用筹集: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养老金领取:基本养老金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社保补缴费用如何计算

社保补缴是需要缴纳滞纳金的,所以缴纳费用计算如下:

需要补缴的费用=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滞纳金+利息。

社保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即补缴系数),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要求,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分为以下三档:

(1)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各地社保补缴的费用规定有所差别,具体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以当地规定为准。

三、一次性补缴的条件是什么

一次性补缴被取消,能够一次性补缴社保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2011年以前退休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2、1961年至1982年期间下乡的知识青年;

3、男性65岁,女性60岁的退休人员,在2011年之前已经在当地缴纳了社保。

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参保手续。

本省其他地州市户籍人员,长期在该市居住的,符合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到居住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参保手续。

具有本省户籍,在该市已参保人员,到参保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

以上就是对社保补缴最新规定的相关内容的分析,社保补缴需要满足一些条件,还会收取滞纳金。其他关于社保问题想了解的,可以向小编的客服人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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