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是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586

  一、嘉兴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 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嘉兴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条件


  1.购买自住住房是指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房、房改房或保障性住房。所购住房在申请人(或配偶、未婚子女)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2.自购买自住住房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且仅一次)住房公积金。


  购房行为发生起始日期:省内购买商品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日期为准,省外购房商品房的,以购房税务发票日期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完税凭证日期为准;购买拆迁房的,以拆迁房购房发票日期为准;购买房改房的,以房改房专用发票日期为准;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以保障性住房购房发票日期为准。


  3.申请人应为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或未婚购房人的父母。


  4.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前,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的,不得以购买自住住房名义再次提取。


  5.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如该套房屋有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提取总额与公积金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