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封存在哪里?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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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篇文章小社宝来给大家介绍有关上海公积金封存在哪里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上海公积金自愿缴存账户封存需要什么材料?
  • 2、上海公积金封存后怎么提取?这样操作就可以了!
  • 3、公积金账户封存?

上海公积金自愿缴存账户封存需要什么材料?

上海公积金自愿缴存账户封存需要什么材料?

一、适用范围

自愿缴存个人被单位录用后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二、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三、服务方式

线下: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线上:

上海住房公积金网、“随申办”。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结 。

五、注意事项: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自愿缴存个人,可以办理网上自愿缴存转移:

(1)个人账户需在自愿缴存专户内;

(2)个人账户状态应当为正常或者停缴(冻结)状态;

(3)个人不存在自愿缴存欠费;

(4)未有自愿缴存在途资金业务。

上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从“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到录用单位)

一、适用范围:

自愿缴存个人被单位录用后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二、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与录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录用单位的名称和住房公积金账号。

三、服务方式:

线下: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结 。

五、注意事项:

账户状态为正常缴费、停缴(冻结)状态,不存在欠费。

上海公积金封存后怎么提取?这样操作就可以了!

;     由于现在很多人工作经常变动,所以五险一金这些福利经常需要转移、封存、提取等等,那么封存后怎么提取?今天就来介绍一下上海公积金启封手续,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上海公积金怎么封存?

      符合以下情况的,需要进行封存:

      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

      2、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其外省市所在单位尚未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注意事项:

      1、办理网上集中封存业务的单位应为正常缴存单位。单位末次正常汇缴月份不小于当前月份往前3个月。

      2、单位申请办理集中封存的职工应为正常缴存职工,即职工账户末次汇缴月份不小于单位末次汇缴月份,不存在欠缴情况。

二、上海公积金封存后怎么提取?

      上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新单位应及时办理启封手续,并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超过6个月未启封的,账户自动恢复正常缴存。

      办理条件:

      1、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为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单位用户;

      2、已具备直联操作权限;

      3、登录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并通过身份认证卡认证;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

      办理流程:登录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在菜单中选择“启封”,按提示进行操作,办理启封后就可以按正常流程申请提取公积金了。

公积金账户封存?

公积金封存全称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是指单位与职工中断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且又不符合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等你进了新的公司就可以启封,也有公司不封存的,由下一家公司转移的·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无新单位就业的,原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中心托管专户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制止单位随意封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帐户无法转移且职工又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予封存;封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为封存户:

1、单位变更或终止时,无法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的;

2、职工合同期满,不再延期或合同期内被解聘,未在其它单位就业的;

3、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未在其它单位就业的;

4、职工被判刑、劳教的;

5、职工与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的,但本人自愿通过原单位继续缴存的除外;

6、职工进再就业中心,原单位已关闭或停产的;

7、职工停薪留职,但本人自愿通过原单位继续缴存的除外;

8、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的,经本人申请,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予以封存。

前款第 l—4项所列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户,第5—8项所列系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户。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封存户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帐户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封管办)集中管理,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帐户由原单位管理。职工按封存管理方式区分,前者称入管集中封存职工,后者称单位封存职工。

第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和封存户提取实行审批制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封管办审核,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暂委托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分别由封管办和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封存管理。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 1—4项规定情形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封管办提出封存申请。单位应填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人管清册”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人管清册汇总表”,并提供有关封存原因的证明材料,到封管办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审核手续。

第六条 单位变更或终止的,应提供上级有关部门批文的复印件;职工离开单位的,应提供“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复印件;职工被判刑、劳教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其他情况的,也应提供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封管办应在接到审核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封存的书面答复。经审核准于封存的,封管办应打印出“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交单位。

第八条 单位收到审核表后,应填写“上海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时,携带审核表、转移通知书及公积金汇缴资料到经办银行办理汇缴及封存转移手续,经办银行应即办理,并将封存帐户转移到封管办集中管理。

第九条 入管集中封存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可向封管办提出提取申请,封管办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书面答复,职工凭封管办批准件到银行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5—8项规定情形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填写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工会及行政盖章,向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提出封存申请。

第十一条

职工与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的,单位应提供与职工签订的协保协议复印件;职工进再就业中心的,单位应提供关切、停产批文及与职工签订的进再就业中心协议复印件;职工停薪留职的,单位应提供停薪留职协议书复印件;职工因故中断工资收入的,单位应填写“末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职工公积金封存申请表”,并经职工本人签字。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应在接到封存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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