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伤残鉴定有哪些规定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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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临沂市伤残鉴定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35号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二、临沂市伤残鉴定条件是什么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临沂市伤残鉴定办理材料


  1.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另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2. 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的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存在精神障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治疗材料;其它能反映伤病情的音视频材料等。


  3.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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