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为“拼”假期丢了工作!
有病请假无可厚非,把病假与其他假期拼在一起休息可以理解,用人单位遇到这种情况也通常会一概照准。但是,如果请假者没病装病,采取编造、变造、夸大病情来骗取假期,其性质就另当别论了。
【案例1】
编造病情拼假,公司有权解聘
年4月底,温女士为了通过请病假实现与“五一”假期拼假,以便有更多时间游玩,就编造了“突发疾病,急需请假一周”的谎言。此后,她通过别人向公司转交了相关虚假证明。
岂料,事情的真相很快被戳穿。公司将温女士骗取的假期记载为旷工,并以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
【点评】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即诚实信用是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对方利益。
本案中,温女士用虚假材料编造请假事由,无疑是对诚信原则的违反。相应地,公司批准她的病假申请不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在此基础上,公司有权撤销已批准的病假并按旷工论处,同时,可依据规章制度规定对温女士行使解聘权。
【案例2】
变造病情拼假,公司有权解聘
为了有充足的时间陪女友游玩,朱先生于2020年4月底向公司提交请假条,并附上了医院证明:患急性肝炎,建议休息一周。公司据此批准了朱先生的请求。可是,朱先生休假后一返回公司便遭到解聘。
原来,公司发现朱先生提交的医院证明的落款时间被涂改过。经查询核实,发现朱先生的疾病发生在2018年。由此,公司认定朱先生提供的医院证明系变造的。
【点评】
公司的做法无可厚非。
朱先生的请假虽然得到了公司同意,但朱先生变造病假证明骗取批准的行为构成欺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据此,在公司不认可朱先生请假行为效力的情况下,朱先生的请假和公司的准假行为从一开始时起便没有法律约束力。相应地,公司有权依据其规章制度将朱先生解聘。该解聘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3】
夸大病情拼假,公司有权解聘
年4月底,李先生向公司提交了医院的医疗费单据、请假条,称因不慎摔伤,遵医嘱需要全休半个月。据此,公司批准了李先生的请求。
几天后,公司发现李先生摔伤属实,但伤情轻微,对行动没有什么影响。其之所以夸大其词,只是为了请病假与“五一”假期拼假。
随即,公司依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朱先生连续旷工4天以上为由决定将其解聘,让李先生立即“走人”。
【点评】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即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的平等和相互尊重。本案中,李先生夸大病情骗取假期,其行为明显与该法律规定相悖。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该规定,在李先生已经违约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将其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