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椎骨折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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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颈椎骨折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颈椎骨折属于常见骨折类型,相关常见骨折类十级伤残评定标准如下:


  1、尺骨或桡骨 粉碎性骨折。休息满4个月可做鉴定,看肌电图:尺、桡骨神经是否受损。


  2、锁骨骨折:观察手臂活动是否受限,是否能上举触摸头顶。


  3、4根肋骨骨折或2根肋骨缺失。


  4、髌骨粉碎性骨折,加内固定,放宽条件可能够上十级;髌骨线性骨折不易构成伤残。


  5、内踝或外踝较大面积粉碎性骨折,导致双足高低不平,可做十级;内、外踝同时骨折,可做十级。


  6、腰椎或胸椎椎体三分之一压缩性骨折,十级。观察CT压缩面是否达三分之一。


  7、颅脑骨折,入院时有昏迷症状,并伴蛛网膜下出血,可做十级;仅颅脑骨折或癫痫,不易做伤残。


  8、癫痫伤残标准要求较高。外伤性癫痫:伴颅脑外伤(脑内需有损伤),发作频率较高(出院3到6个月后仍经常发作),并要求此次受伤前没有癫痫病史。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二、扩展资料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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