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的相关知识
养老保险的相关知识
1、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如何?
答:(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2)特殊工种: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其他有害有毒身体工作累计满八年。男年满55周岁,女45周岁;(3)病退: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和劳社部发[2002]8号文规定的标准,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2、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有什么条件?
答:参报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3、基本养老金是如何计发的?
答: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今后可随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
4、执行新办法后,每年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如何进行年度调整的?
答:根据粤府〔2006〕96号文规定,在国家出台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办法前,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测算,每年7月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省劳动保障厅会省财政厅测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后统一公布实施:
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额=所在市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40%——60%)
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小于或等于零时,不调整基本养老金。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其调整增加额等于或小于我省相应时段调整增加额的,不再调整;调整增加额大于我省相应时段调整增加额的,其高出部分予以补齐。
5、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如何申领?
答:根据粤府〔2006〕96号文规定,参保人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领取一次性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6、延后缴费要什么条件?
答:根据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待遇,参照个人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为止。此类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7、过渡期内(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退休的如何计发基本养老金?
答:对过渡期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下列比例计发: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90%。
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
8、如何申报养老保险待遇?
答: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由所在缴费单位(失业人员或自由人由本人)提前两个月到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2个月,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或者《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及《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批和审核养老保险待遇。
(一)退休办理流程
1、正常和特殊工种退休:单位或个人带有关材料到市社保局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委托社保局办理)。
2、因病提前退休:单位或者个人先到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再到市社保局待遇核发科审核。
3、困难企业军转干部退休:单位或个人先到市军转干办审批,再到市社保局审批,核发养老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委托社保局办理)。
4、副处以上干部退休:先到组织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批后,再到社保局核发养老待遇。
(二)需提供资料
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职工退休审批表及退休证、四张一寸彩色照片、本人人事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领取养老金银行帐号原件及复印件(退休后在市区内居住的在市发展银行储蓄网点开户,机关事业单位在市中国银行储蓄网点开户,市区外居住的在西江邮政局开户)、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提供《失业证》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因病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审批表、困难企业军转干部退休的,提供市军转干办等有关部门确认审批表。
9、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从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完毕的下月起发放。审核完毕时间与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不一致时,属审核部门延误的,由养老保险基金补发延误期间的养老金;属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造成延误的,由单位负责补发其应得的待遇;属个人原因未及时申报造成延误的,延误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10、原属于女干部的退休年龄如何确定?
答:女干部失业、下岗后,已不在干部岗位,与失业、下岗的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其“现岗位”应按工人认定。因此,失业、下岗的原女干部,年满50周岁,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予办理。
11、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如何申报?
答: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由家属代办)应于当月携带《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死者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在地社保局申报死亡待遇。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需要提供结婚证或证明关系资料、供养对象的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供养对象户籍所在地证明、单位对供养人调查证明。属机关事业单位的还需要提供市人事局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批表。
12、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支付标准如何?
答: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发给;符合供养条件的,再支付一次性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支付的标准为:按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发给。
13、关于职工出生时间是如何认定的?
答:应按劳社部发〔1999〕8号文精神处理,即: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最早记载是填写年龄的,可用推算办法确认出生时间)。如果档案最早记载与其他辅助证明材料(本人出生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不一致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精神,会同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全面分析其档案材料,查证核实,合理认定。
14、受刑事处分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理?
答: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以上徒刑的,服役期间不发放基本养老金,服役期满后继续发放,但在服役期间不参加养老金的调整。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缓刑期间继续发放养老金,但不参加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