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工伤社保怎么(2023年最新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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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社保怎么办
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 后,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前,用人单位都应该按照 劳动法 的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 社保 。劳动者遭受 工伤 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解除。《 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 间,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所以工伤人员的社保应由用人单位继续缴纳。
佛山工伤保险认定标准办理指南
佛山工伤保险认定办理 指南
工伤认定标准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办理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办理材料
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办理地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二号楼
邮编:528000
传真号码:0757-82981110
办公时间: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到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工伤保险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工伤保险怎么办理
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工伤保险怎么办理?下面jy135我为大家整理了工伤保险的办理方法,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建筑业工伤保险业务到底如何办理?
一、项目参保
办理部门:地税魁奇路办税服务厅和南庄办税服务厅
提交资料:
1.施工承包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2.施工承包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佛山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市地税局网站下载或前台打印,本表一式三份,地税部门一份,社保部门一份,缴费单位一份);
4.建设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归还,收取复印件);
5.扣费三方协议书(在地税部门前台取得,使用POS机刷卡缴费方式的可以不签订);
6.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还需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归还,收取复印件)。
地税部门咨询电话:12366-2
二、项目报建
办理部门: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
提交资料: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再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住建部门咨询电话:83301512
三、项目施工人员信息备案(动态实名制管理)
办理部门:建设项目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提交资料:每月5日前报送《建筑业工伤保险-建设项目施工人员花名册》。
参保施工单位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作业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每月5日前将加盖施工单位公章的`《建筑业工伤保险-建设项目施工人员花名册》报送至项目所在地的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备案手续。
《建筑业工伤保险-建设项目施工人员花名册》可在区人社局网站下载()。
咨询电话:南庄 85397276,祖庙 82629207,石湾 83315761,张槎 82513590.
四、申请工伤认定
办理部门:建设项目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提交资料:在正常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材料的基础上,再提供参保缴费凭证、施工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凭证、考勤记录等资料。
咨询电话:南庄 85397276,祖庙 82629207,石湾 83315761,张槎 82513590.
五、参保管理
(一)工伤人员信息确认
办理部门: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保分局
提交资料:
1、 施工许可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 地税部门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4、佛山市建筑业工伤职工参保情况意见书、
5、工伤认定决定书、
6、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咨询电话:88881200
(二)工伤待遇核定和发放
办理部门: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保分局
提交资料:正常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所需材料。
咨询电话:88881200
您的满意就是我们的追求
佛山市 社保 工伤 标准
佛山市工伤十级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本人工资和就业补助金4个月本人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佛山市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个月。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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