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收费吗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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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抚州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收费吗


  不收费


  二、抚州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 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三、抚州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理材料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


 四、抚州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 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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