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收费吗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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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抚州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收费吗
不收费
二、抚州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 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三、抚州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理材料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
四、抚州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 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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