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个人缴纳社保补缴的程序的是如何规定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550

在个人缴费窗口接续缴费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两个月内人员还需携带《天津市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到社保分中心个人缴费窗口办理核定缴费手续,打印《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一式两联)。关于“天津个人缴纳社保补缴的程序的是如何规定”的问题,接下来跟小社宝小编一起来看看。

天津个人缴纳社保补缴的程序的是如何规定

(一)补缴条件

1、本市户籍或外地非农业户籍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3、社会保险账户在天津市

4、社会保险账号处于暂停参保状态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补缴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天津市城镇劳动者就失业证》;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三)补缴流程

1、在个人缴费窗口接续缴费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两个月内人员还需携带《天津市城镇劳动者就失业证》,到社保分中心个人缴费窗口办理核定缴费手续,打印《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一式两联);

2、凭社保分中心打印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一式两联),到指定银行现金缴费,或在分中心POS机刷银联卡缴费。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

办理时间: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办理业务(遇节假日不顺延)。

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地点:社保分中心个人缴费窗口

(四)温馨提示: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4686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个人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260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2014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保值费;补缴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加收保值费。

如果自己的社保已经出现了断缴现象,建议也不用过度担心,按照以上资料的相关提示进行补缴就可以了,但是最好可以尽快办理。

温馨提示: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详情有所差异,为了精准快速解决您的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点击下方,向小社宝专业律师说明详细的情况,一对一解决您的实际问题,可以更好的为您提供服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