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缴利息做账是怎么规定的?
社保实际上一直就是国家强制要求的,如果是非正式员工,个人的话就需要交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但是一般正式员工的话社保就包含的内容比较多了,有些时候如果公司没有及时的缴纳社保的话,再补交的话涉及的费用就比较多了。而且普通公民实际上对于多余出来的这一部分就存在,社保补缴利息做账是怎么规定的这种疑问。下面小社宝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社保补缴利息做账是怎么规定的?
社保费不会产生利息,而是滞纳金。因此,对企业来说,属于营业外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准,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保险费滞纳金与税款滞纳金一样,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本身属于与企业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按会计准则,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归集核算。
二、不缴纳社保的隐患
经常有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减少麻烦、应员工要求等各种原因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缴纳社会保险。可能在当时,用人单位觉得很好。但是,现在员工的法律意识都提高了,劳动监察的力度也加大了。我最近办理的几个案件均是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缴纳社会保险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而且这类案件的特性在于一旦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必然败诉,不同案件的不同之处仅是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大小而已。
具体来说,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如下隐患: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
2、补缴劳动保险,并承担补缴滞纳金。
3、赔偿失业保险金。
4、在员工辞职的情况下仍被判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4、超过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即视为已经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如果员工病了,可以向单位主张医保本应承担的费用。
6、如果女员工生孩子了,会主张生育保险应报销的医疗费及生育津贴。如果该职工为晚育,则生育津贴的数额将达近两万元。
7、如果员工发生了工伤,员工会向单位主张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涉及的金额也相当大。目前工亡的赔偿金为近40万(不包括供养亲属抚恤金)。
8、可能面临劳动监察部门及社保部门的罚款。
从以上诸种后果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为了省一时的小利可能会付出更高额的代价。一旦发生了工伤,动辄需要几十万乃至上百万,有一些规模小的用人单位很可能因为一起事故而经营不下去。因此,敬告各用人单位,从保护单位利益的角度考虑,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首先我国公民一定要知道,针对社保补缴利息做账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其实本身不能说社保补缴是存在利息的,社会保险费不会产生利息,而是向企业或者个人征收的滞纳金。滞纳金在做账的时候一般都会并入社会保险基金,而且对于企业来说,社保的滞纳金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以上就是小社宝小编整理的内容。小社宝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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