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除了算清工资还要拿哪几笔钱
一、经济补偿金
【案例】去年春天,农民工老张到“福多多工地”建居民小区。期间他和用工单位签订了从4月到11月共7个月的劳动合同。由于采用了模块摆放新技术,工程进度加快,没到9月底工程提前一个多月基本完工。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等工人被提前辞退。他们提出经济补偿问题,可结算时却没有这笔钱。
【说法】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以下12种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补偿标准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例中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二、加班费
【案例】农村姑娘萧某等每年中秋节前都要到附近市郊一糕点厂打月饼、做糕点,一直忙活到春节前。她们每工作24个小时,休息8个小时,没有白天黑夜的概念。年年辞工结账,她们都提加班费问题,可用人单位先是说短期工没有加班费,后又说加班费包括到了工资里。
【说法】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法》第36条、第41条、第44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短期工没有加班费的说法不能成立。加班费包括在工资里,加班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不能无限制地让工人加班;超时加班也应付加班费。
三、双倍工资
【案例】小胡在一工厂当保安。用人单位从来没有和他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由于整顿派遣用工市场,小胡被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公司。过了一段时间派遣公司将小胡辞退,小胡提出双倍工资问题,被拒绝。
【说法】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双倍工资的起点时间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后,终结时间是用工时间起1年,最长计算时限为11个月。派遣单位是用工单位,应承担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责任。
四、节假日工资
【案例】韩某被一保安公司聘用派往一学校当保安,工作一年后,他提出辞职并主张清明、五一、端午节等法定假日没休的工资,可单位称,保安岗位特殊,不享受法定假日休假待遇。
【说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规定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其对保安岗位没有特别规定,保安人员也应享有法定假日休假待遇。根据《劳动法》第44条,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五、带薪休假工资
【案例】农村中年妇女于某和丈夫进城后,丈夫在外打工,她在家照顾孩子,可丈夫突然得了大病,不能外出劳动,全家生活陷入困境。所在小区居民委员会考虑她家的实际情况,给她安排了打扫小区老年活动室的公益性劳动。目前,她在这个岗位工作一年多了,丈夫病好了,上班了,她可能离开这个岗位。别人都有带薪年休假,没休的都按假日发工资。可因为她是公益性用工,有关领导说给不给她休假工资或休假需要请示。
【说法】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也是劳动者,他们也应享受劳动法中有关带薪休假和休假工资的待遇。对于他们的带薪休假也应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3条、第5条等规定执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社保基金
【案例】老聂是农村最早出来的合同制工人,进城到某工厂的职工食堂工作,干过杂工,上过面案、菜墩,端过大勺,当过大厨。几经改制,老聂的工作岗位都没有变,可厂方一直没给他上过养老保险。如今到了退休年龄,他的养老出现了问题。
【说法】《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3条、第16条及第86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办理退休手续前,老聂可向社会保险机构举报,要求其所在工厂补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在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如老聂已办理完退休手续,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