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材料
海口公积金贷款材料
借款人应向受委托银行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提供真实、符合相关法律、有效的申请资料,配合贷款查询。
一、基础性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二)个人信用报告(自打印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三)个人婚姻状况、家庭现有住房登记等情况经联网共享获取信息或前往相关部门核实。核实不符或无法查证的,由借款人提供相关证明。其中,个人婚姻状况证明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家庭现有住房登记证明为提供购房地不动产登记及住建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四)个人收入默认以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推算。若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与实际月收入差距较大的,可提供银行打印的近6个月工资对账单或近6个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额的平均值,核定其月收入。
若共同借款人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提供银行打印的近6个月工资对账单,或近6个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额的平均值,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认可的个人其他稳定收入的近6个月平均值,核定其月收入。
上述收入证明自打印或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五)异地贷款还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使用证明》;
(六)购买住房提供第三方担保的,提供第三方担保人以上第(一)至(四)项资料。
说明:所有办理人员需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业务。
二、其他资料
(一)购一手房,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首付款凭证。其中,购商品房需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购限价商品房需提供首付款发票;购棚户区改造房、拆迁安置房等实物安置房的,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安置住房总建筑面积的30%,提供补交差额部分房款的付款凭证(大于30%的不需提供付款凭证);
(二)购二手房,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或协议、住房交易相关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其中,借款人自愿选择在二手房过户前或过户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过户后申请贷款的需在出证之日起60日内提交申请。选择过户前提交申请的借款人,可在贷款审批后、抵押办理前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核对。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经市(县)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报建证件资料。其中,尚未办理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现场核实房屋建设封顶后,方可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四)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书。其中,尚未办理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所在市(县)相关职能部门相关法规应报建的,需提供经职能部门批准的证件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现场核实房屋大修情况。
(五)商转公贷款,提供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申请商转公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三、注意事项
(一)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应一并到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借款人不予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面签;共同借款人、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可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面签;房屋其他共有权人未满18周岁或存在继承人、代管人的,由其监护人、继承人或代管人代为办理申请、面签。
受委托人、监护人、继承人或代管人应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核实身份信息。其中,受委托人还需提供载明具体授权委托事项的公证委托书;监护人、继承人或代管人还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法律,或载明具体办理事项的公证书。
(二)借款人配偶应为该笔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可作为共同借款人。若房屋其他共有权人选择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其配偶也应一并列为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应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三)若申请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部分由受委托银行需提供的商贷申请资料及受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