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583

  工伤认定之后,还需要申请工伤鉴定,确定工伤的受伤等级,然后再争取到合法合理的赔偿。只是有些人提出的工伤鉴定申请并没有被鉴定机构受理,无法进行鉴定。那么,工伤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工伤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的范围包含哪些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