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给员工缴失业保险应承担什么责任
单位未给员工缴失业保险,应承担什么责任
王某2年前入职某酒店做厨师。在买社保时,酒店给他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费,但未缴纳失业保险费。今年1月,酒店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离职后,他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但经办人说因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费,他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对此,你怎么看?王某的损失是否应由企业承担?
案例解析: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失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该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该法第86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据此,在酒店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非因王某本人意愿的情形下,如果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王某是有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但其单位没有为他缴纳失业保险费,那么这种情况下可否要求单位补缴呢?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如职工尚在工作岗位中,单位可以补交失业保险费,在王某与单位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单位给王某补缴失业保险已不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酒店除应负行政责任而外,还应当对王某应享受而不能享受的失业保险的实际损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