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不被认定为工伤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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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45岁的蔡某是上海某运输公司的驾驶员,2016年入职,公司依法正常为蔡某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和公积金。2017年8月的一天上午8:00,蔡某接到单位领导通知当天下午15:00需要出车到外地。当天上午8:45,蔡某步行前往单位途中突感身体不适,而后当场跌倒、昏迷不醒。随后,经120医务人员确认,蔡某因突发急性心肌梗死抢救无效死亡。9月5日,公司向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要求认定工伤。9月20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蔡某家属不服,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此次死亡系工伤。
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及再审,最终法院均认定,蔡某是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该情形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故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解析: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工伤”,以及第十五条第一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蔡某虽然是在上班途中,但其并非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损害,而是因疾病身亡,故不属于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其虽然属于突发疾病死亡,但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亡,更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因公外出期间”,故不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蔡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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