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退休人员2023年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涨多少钱+发放时间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642

  吉林退休人员2022年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涨多少钱+发放时间


  按照人社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27号)要求,经吉林省同意和人社部批准,现就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法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法。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21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数额的1.33%。


  (三)倾斜调整


  以下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21年12月31日,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25元;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35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45元。


  2.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县(市、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退休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四)其他事宜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改(2014年10月1日)后新退休人员,若目前领取临时核定待遇,暂按目前临时核定待遇为基数确定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待按改后的方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后,已领取的待遇多退少补。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按前述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方法和标准进行调整。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计算待遇调整标准。


  3.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在计算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时,过渡性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合并计算。


  三、资金渠道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尚未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仍由原渠道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面实施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依据相关法规由各级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四、审批和发放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局按照调整方法核定新增待遇,安排资金,组织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增养老金发放仍按照原渠道组织实施。


  (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局按照调整方法核定新增待遇,安排资金,组织发放。其中,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未参加的,由各地人社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单位及主管部门按原资金保证渠道组织实施发放。


  五、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法,体现了我国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吉林省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社部门、各参保单位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配合,做好资金调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吉林省艰苦边远地区名单


  榆树市、大安市、镇赉县、通榆县、长岭县、乾安县、舒兰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东辽县、集安市、柳河县、浑江区、临江市、江源区、抚松县、靖宇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拓展知识:个人养老保险有什么作用?


  个人养老保险的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期内,可获10年固定年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固定年金期间身故,其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可继续领取至10年,保险责任方告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领满10年固定年金后仍健在,则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保险责任方告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费缴费期内身故,可按要求领取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终止。


  个人养老保险费缴付方式可按月、季、年交付,亦可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每个被保险人月交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年交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


  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分别为50、55、60、65等四档,投保人可选择自己认为最合适的档次。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满2年,如有急需,可凭单证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


  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现金价值的70%,借款期限不得超过7个月。借款本息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不还,借款本息达到退保金额时,保险效力终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