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盐城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二、盐城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的办理流程
1、借款人可通过盐城住房公积金网站、12329客服电话、手机APP或微信公众号了解贷款知识。
2、借款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网点提出申请。
3、受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与借款人面谈,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提交的文件与资料。在授权下查询打印《个人信用报告》,进行贷前调查。
4、受委托银行审阅借款人提供的借款资料,根据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及购房情况,确定担保方式,计算实际可贷额度,商定贷款金额、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如需公证,通知借款人办理公证手续。
5、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及借款合同文本,通知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指导借款人及配偶、其他共有产权人正确填写有关材料,按要求将提供的材料粘贴在借款合同文本指定的区域。
6、受委托银行将审查合格的借款人的贷款信息录入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所有贷款材料报管理中心审批。
7、经管理中心审批后,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期房的,受委托银行通知或代理借款人办理不动产预抵押登记手续;购买商品房现房(自管产)的,受委托银行通知或代理借款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购买二手房的,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不动产转移和抵押登记手续。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将已办理完毕的不动产(预售)登记信息和(预)抵押登记信息录入业务系统提交管理中心审批。
8、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受委托银行按不同方式发放贷款:购买商品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购买二手房贷款,采取担保托管方式进行交易的,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南京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采取自行给付方式进行交易的,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9、借款人于放款次月起,每月15日之前将当月应还本息额存入还款账户,保证贷款银行能够实施扣款。
10、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银行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不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住房抵押注销手续。
三、盐城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办理的材料
1、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购房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4、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5、借款人和共有权人亲笔签字的《共有权人同意抵押承诺书》、《自行安置承诺书》。
6、同意受委托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银行专业版)的承诺书。
7、异地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8、收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