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月工资变动个人社保缴费标准基数可以调整吗?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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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方案,目前全国各地的社保缴费方案不完全一致,通常,单位职工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而且通常情况是调整基数的时间为在社保年度申报的时候进行,其他时间段并不可以进行调整。该法规认定为一年一调,则需要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


  下面是关于社保缴费基数核定公式:


  1、(当:个人月平均工资≥上限)社会保险基数=上限 (但申报时也应如实填写个人月平均工资,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2、(当:下限《个人月平均工资《上限)社会保险基数=职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


  3、(当:个人月平均工资≤下限)社会保险基数=下限 (个人月平均工资可小于下限,但不应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其中,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通常为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通常为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缴费基数是参保人按比例缴费的依据。对公司而言,缴费基数就是公司全部员工的工资总额;对个人而言,缴费基数就是个人的月工资。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参保单位(人)的缴费基数时,统一法规缴费基数在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数的60%-300%之间。《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因此,可以得出,我们当地的地区社保缴费标准的下限是当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60%(少数地区是40%,如北京),社保缴费标准的上限是当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300%,实行一年一调原则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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