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住房公积金重新托收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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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兴住房公积金重新托收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三)《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扣。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中心缴存。管理中心应当于收到住房公积金当日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也可以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归集。”
二、嘉兴住房公积金重新托收受理条件有哪些
住房公积金托收协议到期,或者支付开户银行出现变化。
三、嘉兴住房公积金重新托收办理材料
经办人身份证
四、嘉兴住房公积金重新托收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至中心网点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3、审核,对于审查通过的,予以当场办理;审查不通过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4、办结,根据审核情况,做出予以办结或不予以办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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