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是怎样的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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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青岛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新政策


  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下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


  1、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2、符合统筹支付范围、个人按照起付标准和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


  3、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前个人按照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以上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符合以上第1项医疗费用,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为80%,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7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40万元。


  2、符合以上第2、3项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20000元),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为60%;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50%。其中,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参保人的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3000元,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为70%;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6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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