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是什么再婚二胎政策的条件
7月15日下午,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杜维平做客民生在线,围绕“坚持计生基本国策,做好‘单独两孩’工作”为主题和网民进行在线交流。其中,离婚后的独生子女是否能够再生二孩成为了热议话题。记者了解到,根据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目前全市已发放符合“单独两孩”生育证733个。目前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个未生育的才可以申请二孩。此外,母女均为农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符合生二孩的规定。
提前生育,要赶紧补证
网友:我是独生子女,我前妻是因病去世的,我们育有一女,我现在的妻子前面有一段婚姻,也育有一女(但归对方抚养),我们本来很高兴地盼来了单独两孩的政策,高高兴兴地准备生育我们的孩子,可是一纸单独解释,却将我们拒之门外。
杜维平:目前这种情况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也将继续向省反映这一问题。单独夫妇于2013年11月12日前生育的子女,属于违法生育。而在政策过渡期内怀孕生育的经批评教育,可予以补办生育证。要抓紧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
如果市民身边有人违反计划生育,想举报,可以拨打市卫计委12356服务电话反映,市卫计委将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网友:男方是非农户口,女方是农村户口,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女方姊妹多,成为养老女婿后可否批二胎?具体有什么要求吗?
杜维平:以养老女婿身份申请生育二孩的,要求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这种情况不符合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如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逾期未生,生育证失效
网友:二孩生育证办下来后,有期限吗?如果在两三年之内不想要,还需要重新办理吗?
杜维平:根据有关规定,常住人口5年内未怀孕的,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长5年有效期手续,并在生育证变更登记表中注明。流动人口3年内未怀孕的,应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延长3年有效期手续,并在生育证变更登记表中注明。生育证逾期未延长有效期的,自动失效。办理生育证未怀孕而跨省迁移的,应遵守迁入地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重新办理。
政策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违法生育,将被开除公职
网友:城阳户籍办理单独两孩,回平度老家办父母的独生子女证明,为什么要市级盖章?不是说省外的才需要市级盖章吗?
杜维平:按照再生育审批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要求,父母的独生子女证明不需要区市级盖章。办理单独两孩生育证应查验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原生育多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网友:不符合政策生二胎是否会开除公职?
杜维平:对违法生育的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有配偶而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非法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原生育子女合并计算)。
网友:我是一名省属驻青事业单位的男职工,晚婚晚育,头胎护理假单位只给五个工作日,且这五个工作日的护理假,单位竟然按事假方式扣我的工资。请问这合理吗?
杜维平:女方晚育,依据“省条例”三十条,要增加产假六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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