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需要带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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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淄博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材料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I类借记卡;


  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


  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二、淄博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依据(节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710号)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及各市州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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