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赔偿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法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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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浙江省发布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小编特意从权威部门给大家带来了权威解读,小板凳坐好,开始记笔记啦!

一、扩大了制度覆盖范围

《条例》第二条:将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纳入适用范围之内,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对所有职业人群的全面覆盖。

《条例》第三十九条: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

二、明确了工伤预防责任

《条例》中第二章专门为工伤预防工作做了规定。第二章从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职工等不同角度细化了工伤预防工作,为该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工种和岗位,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工伤预防的主体责任,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通过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方式预防、减少工伤事故。

三、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

《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进一步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稳定,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统筹共济功能,真正实现全省一盘棋。

四、细化了工伤保险参保的相关规定,为多头参保和实时参保提供理论依据。

《条例》第十条: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条例》第十一条:参保职工符合条件的,其工伤保险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职工名册或者参保职工增减表次日起生效。

五、丰富了工伤认定范围的内涵

第一,受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申请。这有利于提高工伤认定申请的及时性,从源头上保障了受伤职工能及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条例》分别对“在特殊岗位上突发疾病”、“正常生活生理需要”、“单位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文体活动”、“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等不同情形下发生的伤情作了明确规定。扫清了工伤认定工作中的模糊地带,使工伤认定工作更加有理有据。

六、明确了多项待遇政策

1.明确了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计算。

2.明确了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条件下,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计算。

3.明确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4.针对伤残职工,分别从一至四级和五至十级两个层次针对性制定待遇标准。

5.明确了工伤待遇一次性支付和长期待遇按月支付的处理办法。

6.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

7.明确了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情形中总额补差和就高原则。将原来的“双赔”改为了“单赔”。

最后,小编希望大家开开心心上班、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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