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发生意外可否认定为工伤
实习生发生意外可否认定为工伤
对于学生实习期间受伤能不能认定为工伤的问题,一直存在一定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在校学生不符合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和实习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主要根据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的实习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或者应该按照民事赔偿的有关法律;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学生在工厂带有实习性质,但与公司之间已形成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有关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应该认定为工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征求意见稿的第七条规定,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但是此条规定在2013年颁布的正式稿中删除了。
一般来说,意外事故发生后,由于职业院校实习学生不是企业的签约员工,工伤保险无法覆盖,常常使伤亡赔付成为难题。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学校和学生三方签订有协议,会依据协议执行。
如何解决学生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问题?
2009年,教育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明确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商业保险制度,以保障他们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后的权益。
2012年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统保示范项目”是根据职业教育特点为保障学生实习安全量身定做的项目,不是单纯的商业保险,而是具有“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公益性保险产品。该项目涵盖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内容,既包栝学生实习中工伤事故等常见风险,也包栝实习学生对生产规程不熟悉以及往返学校和实习单位途中的特殊风险。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组织好“统保示范项目”的相关投保工作,争取统保率达到50%以上。要求各职业院校要积极为实习学生购买保险,确保三部委文件中提出的“人人参保,应保尽保”目标落到实处。同时要求保险公司要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为职业院校做好保险服务,协助职业院校建立“实习前有专门培训、实习中有过程管理、出险后及时赔付”的风险管理制度。
根据相关条款,学校为每一名实习期的学生提供每年约28元的保险费,就能得到最高50万元的赔付。不过,目前参与统保示范项目的职校学生,只占全国职校学生的10%左右,范围仍需要继续扩大。
实习学生目前仍不受《劳动法》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直接保护,但这也不意味着法律规定的劳动最低标准和条件等可以不遵守。目前司法部门处理实习生与用人或用工单位纠纷时,仍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参照审理劳动关系同类纠纷的标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