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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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云南省人民政府为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规。以下是该条例的详细资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工伤保险的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云南省境内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工伤保险的范围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公务活动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执行法律任务或者执行公民义务受到伤害的;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受到伤害的;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参加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组织活动受到伤害的;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执行用人单位的紧急任务受到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其他与工作有关的原因受到伤害的。

第三章 工伤保险的待遇

第十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费用;

(二)工伤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死亡补助金;

(五)其他待遇。

其中,工伤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最高不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本人月平均工资的二十四个月。死亡补助金的标准为本人月平均工资的二十四个月。

第四章 工伤保险的实施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五条:劳动者应当依照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和工作情况,及时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第五章 工伤保险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工伤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及时妥善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和结算问题。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结语

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各级政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伤保险的管理和服务,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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