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国家卫生健康委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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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俊禄、梁燕玲、杨梓

截至2月7日24时,全国现有确诊病例31774例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抗击疫情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各地企业将逐步复工,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很多人不免会有疑问: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问题一: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答: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等地区也发布了有关通知,规定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认定为工伤,且不少地区要求相关部门尽量压缩认定时间,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针对“相关工作人员”如何理解,有些地区在制定地方政策时,强调为“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例如广东省、成都市)。我们也倾向于可以参考《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第七条,其中明确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应指主要从事为疫情防治工作的人员。

问题二:

志愿者在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志愿活动中发生事故或受到伤害,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答: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有待于相关部门出台政策进一步明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志愿者在防治疫情的志愿活动中发生事故或受到伤害,有可能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从而被视同工伤。此种情况是否能被视同工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有待于相关部门后期出台政策明确。

问题三:

单位指派员工到武汉市或其他疫区出差工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答: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较大。广东省、河南省、四川省、云南省、吉林省等地区有明确的规定,将此种情况视同工伤。此外,其他地区也有类似案例,认定因特定的工作环境而感染传染病,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我们将具有代表性的明确视同工伤的地区的规定简要列举如下(未全部列举):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二)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或公出,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感染疫病的。

此外,没有明确规定的地区,我们通过案例检索注意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灵活处理、解释应视同工伤的情形,例如,员工被单位派到国外出差感染疟疾等传染病,法院认为其感染疾病系因特定的工作环境造成,与出国工作有必然联系,因特定的工作环境而感染传染病,导致身体器官功能受损,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问题四:

普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答: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而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患病,不属于交通事故伤害,故一般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问题五:

普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答:通常很难被认定为工伤,但是有例外情况,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第(一)项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四)项为患职业病的。

首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很难确定是由于工作原因导致患病,工作内容本身一般并不会导致感染。其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患病,不是上述规定中提及的事故伤害。再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尚未被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构成职业病。因此,普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若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别严重突然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有可能被视同工伤。

问题六:

员工在家办公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答: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与问题五类似,员工在家办公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很难确定是由于工作原因导致患病,工作内容本身一般并不会导致感染。同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患病,不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规定的事故伤害。再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尚未被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构成职业病。因此,我们倾向于根据目前的规定,员工在家办公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此外,相比于在办公室办公,在家办公因与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可能还存在更多样的与工作无关的感染致病因素,例如家庭或社区卫生消毒不到位,家属间密切接触,外出采买购物等,故员工在家办公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会更低一些。

问题七:

申请认定工伤由哪方申请,向何机构申请,是否有时限要求?

答:工伤申请单位、认定单位及申请时限简要介绍如下:

(1)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用人单位未在30日之内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前述部门申请。

(3) 此外,在疫情特殊时期,各地方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及规定,个别地方放宽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例如成都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个别地区针对疫情特殊情况,放宽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例如,根据成都市《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具体问题的通知》,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理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用人单位不能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予以适当延长。

问题八: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若被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待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员工具体伤情及医疗诊断证明为其确定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2)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一般包括: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

(3) 若员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问题九: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此外,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在患病隔离治疗期间,还可以依法享受有关医疗期的其他待遇,例如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等。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十: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认定为工伤,如何承担责任?

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在疫情防控这一特殊时期,各级政府将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我们建议企业持续新规,并相应调整劳动用工安排。鉴于上述问答是我们根据目前的规定为企业准备的阶段性参考,不属于法律意见,如企业遇到具体问题,请随时与金杜劳动法团队联系。我们也会持续最新动态,不断更新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管理的政策法规,为企业提供支持。同舟共济,共克时艰,这场看不见硝烟和敌人的战役定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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