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申领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办事指南
发放对象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是指持有我市区域户籍,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高龄生活津贴发放对象。
发放标准
(一)80至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
(二)90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
(三)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
各县(区)已实施的高龄津贴发放继续执行,执行时参照桂林市老龄生活津贴发放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发放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老人均可自愿申请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府办。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人可在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当月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敬老院、福利院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可委托所在敬老院、福利院代为申请。
申请材料:
1、申请时需填写《桂林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1式3份;
2、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A4幅面)各1份,并验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3、受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
4、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和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书面证明。
(二)受理
社区(村)收到老年人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核实、出示工作。
核实工作由社区(村)采取入户查询、邻里访问、查询信函等形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社区(村)出示5个工作日。核实时申请人应予配合。
对证明材料齐全、核实情况属实的,社区(村)应及时签署查询,上报所在乡(镇)府、街道办事处。
(三)审核
申请持社区(村)签署过查询的申请表到乡(镇)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如果不是本人办理的,办理人还需提供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老人健在的证明。乡(镇)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签署审核,上报所在县(区)(老龄办)审批。
(四)批准
县(区)(老龄办)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批准完毕。
发放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时间以老年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当月时间为准。
原享受百岁老人长寿津贴的,由老人户籍所在社区(村)告知老人,协助老人办理社会化发放手续,直接转入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范围,与新申请者一并填入发放明细表、汇总表。
变更和终止
(一)变更
享受生活补贴的高龄老人在即将年满90周岁或100周岁前一个月,需向户籍所在社区(村)提出变更申请,填写《桂林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变更申请书》1式3份,提交户口本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
受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和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书面证明。
社区(村)应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在申请人居住地出示3天,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报所在乡(镇)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所在县(区)(老龄办)。县(区)(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批准完毕。
(二)终止
1.去世终止。
享受生活津贴的高龄老人去世后,近亲属或所在敬老院、福利院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老人去世情况告知老人户籍所在社区(村),社区(村)也可自行查询核实。
社区(村)在查证属实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桂林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终止报告》1式3份,报所在乡(镇)府、街道办事处。乡(镇)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上报县(区)(老龄办)。县(区)(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生活补贴。
2.迁出终止。
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老人自户籍迁出本辖区的当月且未提出终止申请的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无法联系之日起满一年的停止发放生活补贴。
社区(村)应在查证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桂林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终止报告》1式3份,报所在乡(镇)府、街道办事处。乡(镇)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所在县(区)(老龄办)。县(区)(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生活补贴。